罪犯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江北监狱服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硚刑初字第6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期间,罪犯陈某的刑罚经本院于2014年9月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缴纳罚金40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考核期间,获得一次季度表扬奖励、二次季度记功奖励、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查明,该犯本次缴纳罚金4000元。本院分别在本院网站、湖北省江北监狱进行了裁前公示,公示期满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本院公示核实无异的材料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已从宽掌握,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20日止),原判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12000元(已缴纳8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红卫
审判员 刘为尧
审判员 赵林
书记员: 杨如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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