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大冶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细生,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红某、柯某某与被执行人大冶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大冶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大冶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339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裕春 审判员 彭新山 审判员 许馨文
书记员:王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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