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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程某。被执行人程丽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6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程某、程丽亚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某、程丽亚在金融机构存款18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书记员:黄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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