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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大冶市供电公司。被执行人湖北舒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大冶市供电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舒某科技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舒某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5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0281执恢3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书记员:黄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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