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对刘某某减刑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罪犯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3日作出(2009)州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娜
审判员 陈君
审判员 关毅民

书记员: 刘璐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