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对靳长龙的减刑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罪犯靳长龙,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在黑龙江省讷河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11)龙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靳长龙犯贩卖毒品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讷河监狱于2014年9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靳长龙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靳长龙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靳长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09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娜 审判员 陈 君 审判员 石玉芳

书记员:宋超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