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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袁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田某某
袁某某
刘某.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
被执行人袁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0000元。

本院在执行(2015)萨法执字第321号田某某申请执行袁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工资卡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在执行(2015)萨法执字第321号田某某申请执行袁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工资卡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邹吉伟

书记员:王伟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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