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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7月27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因吸毒于2016年11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以蔡检公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自述于2015年底从朋友处借了1支气枪用于打鸟,后又在网站上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购买1支气枪,并将2支气枪藏在自己位于蔡甸区奓山街群雁村落雁头15号的家中。2016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民警在蔡甸区奓山街一致村查获吸毒的被告人王某,在其家中查获2支气枪。经鉴定,查获的2支气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的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清单、被告人王某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2)鄂蔡甸刑初字第0131号刑事判决书、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蔡公(奓)行决字【2016】13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奓山街派出所民警徐某、付鹏出具的查获经过,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武公物鉴(枪)字[2016]135号《物证检验鉴定书》,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的刑期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念慈 人民陪审员  余昌盛 人民陪审员  吴清安

书记员:张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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