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邱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邱某。
关于刘某与邱某拖欠劳务报酬纠纷案的(2014)鄂襄州民二调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邱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3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二日内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邱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元。(以上冻结、划拨金额以本院出具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通知书载明的数额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关于刘某与邱某拖欠劳务报酬纠纷案的(2014)鄂襄州民二调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邱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3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二日内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邱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元。(以上冻结、划拨金额以本院出具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通知书载明的数额为准)
审判长:陈治位
审判员:许华兵
审判员:张襄江
书记员: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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