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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汤某某。
被告尚某某。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文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2009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4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6月16日生一女,取名尚某甲。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结婚至今已3年有余,且生育一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子女尚小,需要父母的照顾,双方应加强联系和沟通,相互体谅,维持家庭的稳定与幸福。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在庭审中未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汤某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文彦

书记员:张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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