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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2016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未委托辩护人,自行辩护。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沙检刑诉〔2016〕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律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0.13克,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杨军

书记员: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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