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斐斐,河北标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56447449-8。法定代表人:李长键,职位。委托代理人:李亚娟,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四川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921执5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秀刚
书记员:宗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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