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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XX交通肇事罪刑事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付XX

公诉机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2015年4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杜检诉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涵、刘慧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付XX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齐杜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龙华商店对面时,将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马路的被害人陈XX(女,79岁)撞倒,后陈XX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XX系复合原因死亡。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付XX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XX无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付XX于2015年4月1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不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付XX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付XX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

审判长:赵美娜
审判员:赵明月
审判员:高雷

书记员:王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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