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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教与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冯正教
被执行人:吴某某


本院在执行冯正教与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冯正教与被执行人吴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鄂通城民初字第01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 强

书记员:周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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