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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冯正教被执行人:吴某某
本院在执行冯正教与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冯正教与被执行人吴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鄂通城民初字第01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 强
书记员:周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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