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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黎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黎食堂
本院在执行黎某某与张某某、黎食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黎食堂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鄂1222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晓健
书记员: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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