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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与张某某、黎食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黎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黎食堂


本院在执行黎某某与张某某、黎食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黎食堂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鄂1222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晓健

书记员: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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