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建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职工,系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人,山东省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白塔集支行职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月5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曹海滨,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教师,系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东张孟乡东张孟村人,广平县东张孟中学副校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任玉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
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广平县院公诉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立、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艳梅、张珍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建立及其辩护人曹海滨、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任玉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赵建立以幺传里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广平县森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森立合作社)。2013年11月份至2015年1月份,赵建立在未获取有关部门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在广平县东张孟乡苏庄村村北设立办公地点,以森立合作社名义,通过张某某以传单、手机短信的途径对外宣传,发展业务员、代办员,以承诺存款利率高、安全可靠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572.8341万元(已扣除集资参与人张山虎、沈素平、姚改银、张德岭、郭章燕经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初字第907号、982号、922号、1114号、1135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的存款共计26.5万元),其中已兑付975.7731万元,其余597.061万元未能兑付。被告人张某某自2014年2月1日起,为该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07.5134万元,张某某在此期间获取利息39.950531万元,至2015年1月其为森立合作社所吸收存款中的228.6744万元未兑付。
另查明,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广平县公安局投案。2016年1月4日,被告人赵建立在冠县君悦商务宾馆被冠县公安局清泉派出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幺传里证言,证实2013年秋季,其姐夫赵建立在广平县东张孟乡苏庄村开了森立合作社。后赵建立对其说合作社要办营业执照,他在冠县信用社银行上班不能参与注册,要用其身份证注册。其就将身份证借给赵建立了。大约过了一个月,赵建立给其打电话说让去广平签个字去,营业执照要批下来了。当天下午其开车来到苏庄的合作社,跟赵建立还有一个他的朋友去广平行政服务大厅签字办理后就回来了。其去赵建立开的合作社只是过去玩玩,并没有出资,也没参与实际的经营。实际的经营者是赵建立。森立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吸收存款,利息是1.5分,实际出2分利,中间的0.5分利息差是给合作社经理的费用。赵建立合作社的经理叫张某某,是广平本地的,张某某负责合作社的日常事务,吸收钱后交给赵建立,其跟他见过几次面,知道他是广平一个学校的校长。赵建立除把吸收的钱放在馆陶合作社之外,还在2014年花了一百万左右把他家之前开的君悦宾馆装修了一下。
2.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给广平县公安局带来了两本蓝皮的合昌牌账簿、三本银行日记账、一本总账、一个广平县森立合作社的公章、一个赵建立的私章、27小捆已取走存款凭证原件、2014年3月份至2014年12月份每月会计电子账打印版。还带来了电子版的森立合作社的总账和各个业务员的电子账,以及相应电子版的打印版,与电子版完全一致。里面的东西其都不清楚,其父亲张某某和班某、柳某知道。
3.证人柳某证言,证实其2013年10月24日开始在广平县森立合作社工作,一直工作到2015年元旦以后就不干了,工资为每月1500元。跟其一起工作的有班某、孙春佳。刚去的时候,合作社主要是王超平负责,赵建立有时候也去。后来王超平教其记合作社的纸质账本。在那里工作了20天以后,王超平就不经常去了,张某某开始负责合作社。张某某经理给其签订好的森立合作社的存款凭证,让其用笔抄录公司账目本里。合作社的主要业务就是存取款,这些存款凭证都是老百姓的钱,经过张某某的手存进来的,钱也是由张某某负责保管。存款凭证是一张跟普通发票联一样的纸质凭证,都是四联,张某某留一联原件及两联附件,储户一联附件,上边有出纳人签名、复核人签名、记账人签名、操作员签名,还有一个赵建立的印戳,赵建立是合作社老板。凭证上记账员是其的名字,是张某某代签的,出纳班某的名字也是张某某代写的,复核跟操作员一般是张某某自己写自己的名字。其在森立合作社上班期间共计经手了六百多万,多少笔记不清了。
4.证人班某证言,证实其是广平县森立合作社的出纳员,具体证明内容与证人柳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5.证人高某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左右,其将其婆婆高秀兰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借给过本村侯连仲的家人宋某。
6.证人宋某证言,证实2013年底,其女儿的公公王超平来借户口本,说用其丈夫侯连仲的户口本,还得另外再找四个,用来在苏庄村开合作社卖农药、化肥,因为不是广平的人不让在广平开门市。其同意后就给他找了本村侯贵德、侯连海、侯连臣、高秀兰户口本给他了,王超平过了几天就给送回来了。
7.证人贾某证言,证实2013年底,其将其丈夫侯连海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借给过宋某。
8.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份和4月份,其表哥赵建立和河南省民权县刁楼林场签了合同,先后承包了大约220亩地搞农业种植,现在这些土地上都种植了苹果树,小麦,红薯,下一步还要种西瓜。其帮助赵建立管理承包地,赵建立每月给其开4500元工资。
9.证人韩某证言,证实张某某租过其家位于苏庄医院对面往北有二十多米那闲着的两间门面,租期为从2014年10月租到2015年10月,租金一年八千元整,预先支付一年。2015年三四月份的时候合作社就不行了,但是租金张某某已经支付,张某某就把房子转租给了别人,正好时间是半年,转租的那个人支付给了张某某4000元。
10.证人幺永红证言,证实其是赵建立的妻子,赵建立在冠县一个信用社上班,两人在2013年五六月份通过协议在民政局离婚了。2015年6月份,广平县的张某某来宾馆找其问赵建立的情况,其经询问张某某才了解,赵建立在广平县开了一家合作社。2011年上半年从史恩华手中买来冠县君悦宾馆,宾馆自接受之后没有大修过,离婚后宾馆归其。
11.集资参与人郑学彬、李玉民、耿培军、卢奎杰、马巧玉、吴增国、郜俊峰、史荣芬、井金岭、秦好林、薄万祥、张为民、张贵勇、张生广、柳洪亮、贺银廷、张付现、张华祥、牛孟书、古其东、靳献忠、牛孟利、郝改青、靳姗姗、牛孟臣、牛海英、郝红、刘文魁、宋学强、邵月堂、牛孟朝、张改珍、琚善新、卜献刚、李玉舟、秦少银、赵书闯、张云强、贺廷闲、赵美芳、商银玺陈述,证实张某某说赵建立是山东润昌农商银行的副总,负责放贷款业务,现在在广平县成立广平县森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张某某任经理,并说这些存款是用于农商银行的替补资金,在这个合作社存钱利息高、保险,并发放宣传材料、名片,给集资参与人打电话、发短信。广平县森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办公地址在广平县东张孟乡苏庄村去东张孟村路的路西,广平县第二人民医院对过。合作社的法人代表是幺传里,张某某是合作社经理,班某、柳某是会计、出纳,孙春佳是司机。存款时把钱交给了张某某,张某某给出具了广平县森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存款凭证,凭证上的存款利息是1.5%。郑学斌共存了86500元,存了几个月就取出来了,后来把积累下来的利息2700元,加上又拿出的1300元,凑够4000元存了进去,这4000元没取出来。李玉民存了12.9万元,于2014年10月19日取走了1万元,现在还有11.9万元本金没有取出来;以其儿子李学刚的名义存了1万,已经取出来了;其还帮李章思和李培勇往森立存钱了。耿培军在2014年4月份至2014年11月10日,分六笔存了20.58万元,至今有14.58万元存款未结付。卢奎杰于2014年元月份至2014年12月份,分别存了19笔钱,其中有其本人的钱13笔,分别是以其名字存了10笔,以其妻子张春香名义存了2笔,以其一个朋友的名字存了1笔;另外还把其女儿的7万元分4笔存到了该合作社,用的是其女儿卢银玲和外甥徐耀辉的名字;还有其儿子5万元分2笔存到了该合作社,分别是以其儿子卢尚亮和儿媳和红梅的名字存的,以上共计34.9696万元。武国宝于2014年8月5号以马巧玉的名义存了14万元。吴增国父亲吴瑞清于2014年2月4日至2014年12月13日存了15笔,2014年7月6日、2014年9月6日转利息为存款2笔,共计89.3552万元;吴增国舅舅李书文于2014年1月29日存了2万元钱。郜俊峰于2014年7月份分两次存了10万元,存了两三个月就取出来了,利息给了3000元左右;其亲戚伊俊萍于2014年6月17日让其帮她存了3万元。史荣芬于2014年1月3日分两笔存了7万元。井金岭于2014年5月存了5万元,取出2.1万元;2014年8月10日至2014年12月11日分三笔存了4.3万元。秦好林共存了6万元,包括转存的利息。薄万祥于2014年7月2日至2014年9月19日分三笔存了3万元,取出1万元。张为民于2014年6月4日存了5万元,取了3000元左右利息。张贵勇于2014年3月5日至2015年1月9日存了8.26万元,包括转存的1.26万元利息。张生广于2013年11月14日至2014年2月17日分三笔存了4万元。柳洪亮于2014年10月14日存了11万元,取出1万元。贺银廷于2014年7月11日存了2万元。张付现分四次存本金11.1万元,取出5万元,转存利息6508元,共计67508元。张华祥分5笔存了8.5万元。牛孟书于2014年存了4万元,连本带利取出4.4万元;2014年8月15日存了2万元。古其东于2014年1月10日存了2万元。靳献忠于2013年11月份五笔存了16万元,本息均已取出;于2014年10月21日至2014年12月30日分三笔存了7万元。牛孟利分六笔存了8.5万元。郝改青于2013年3月至2014年11月17日分两笔存了6.6万元,取出1万元。靳姗姗于2013年1月3日存了5000元。牛孟臣于2014年10月4日存了1万元。牛海英于2014年2月9日至2014年9月5日分三笔存了5万元。郝红于2014年12月13日存了2万元。刘文魁于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12月25日以其母亲琚书凤名义分五次存了9万元。宋学强于2014年12月4日存了4.5万元。邵月堂于2014年12月8日存了3万元。牛孟朝有4000元存款没取出来。张改珍于2014年11月1日、2014年12月6日分两笔存了2.5万元,后以其女儿韩志霞名义分两笔存了2万元。琚善新于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24日分三笔存了3.5万元,取出了1万元本金和1100元利息。卜献刚存了3000元。李玉舟于2014年6月8日至2014年12月25日分六笔存了6.5万元。秦少银于2014年5月以卜洪新存了2.5万元,全取出来了,并领取利息4000多元。赵书闯于2014年2月以女儿王晓飞名义分两笔存了9万元,于2014年4月以丈夫王群福名义分两笔存了7万元,共计16万元,都取出来了。张云强于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5月份七笔存了10.7万元,还有2万元未取。贺廷闲于2014年7月存了2万元。赵美芳于2014年10月14日存了3000元。商银玺存了1.9万元。
12、集资参与人商连文陈述,证实2013年12月的时候,张某某让其来苏庄卫生院对面一趟,说他现在在这里也就是广平县森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当经理,和山东冠县润昌农商行合作,钱存在他那里安全可靠。后来张某某又给其打电话、发信息说他的好处,又给其名片说他是经理。其存了12.58万元,经其介绍其儿子商海肖存了2.5万元,侄媳妇张连艮存了3000元,兄弟媳妇张连芳存了4000元,侄子商志平存了1万元、内侄尚平学存了1万元、邻居张桂芬存了4.3万元、老乡商克斗存了4.1万元,总共存了26.18万元。张某某给出具了森立合作社的存款凭证,凭证上的操作员是其的名字。张某某说由其介绍的人存款每个月的利息按2.2%给其,其中储户利息是1.5%,其的提成是0.7%。每个月底张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拿钱,拿钱时张某某让其在一个表上面签字,合作社每个月给储户的利息和其的提成要么其取走,要么以其名义存到了合作社。等其介绍的储户存款到期后取钱时,其再一次性把储户相应的全部利息补齐。
13.集资参与人商克斗陈述,证实其和商连文去了一趟广平县森立合作社在苏庄的门市,在那里张某某给其介绍了森立合作社的情况,其就分4笔存了4.1万元在那里。
14.集资参与人张好民陈述,证实其通过在广平县森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总共存了106133元,包括没取的利息,到现在都取不出来。存钱时张某某让其从亲戚或邻居、老乡那里给他找存款,还许诺给其2分2利息,存款凭证上显示1分5利息,其找的钱可以得到这中间的差价7厘利息,利息每月2日左右张某某按2分2给其结付,其按存款凭证上的1分5给存钱户。其给张某某找的存款有9.2万元,分别裴凤学0.8万元、1.5万元、2万元、2万元,张红月0.3万元和0.2万元,薛爱巧1万元,张春连1万元,裴存志0.1万元,赵春秀0.3万元。另外张清华存过0.5万元,李保安存过1万元,李宝康存过1万元,李秋生存过两个1万元共2万元,一共5笔共计4.5万元存款,这些钱其把本金和利息都支付给他们了。
15.集资参与人李章思陈述,证实其听别人说广平县森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存款利息高,有保障,还听说李玉民跟这个合作社的负责人张某某是熟人,就找到李玉民说想把钱存到广平县森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玉民答应后,其于2014年12月13日和12月15日分两次给了李玉民4万元,每次2万元,停了两三天,李玉民给了其两张广平县森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存款凭证。存款后3个月左右时间,家里用钱,找李玉民取钱,李玉民对其说这个合作社出事了,现在钱要不回来了,一直到现在也未给钱。
16.集资参与人琚士山陈述,证实在2014年份4月23日听邻居琚善新说张某某在苏庄上班的森立合作社可以存钱,利息高有保障。2014年4月23日其给琚善新1万元让他帮忙存到张某某那去,当天琚善新来其家给了其一张一万元的森立合作社的凭证。
17.集资参与人牛金河陈述,证实其通过张某某在广平县森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存了124163元钱没取出来,共14笔,包括其名下的8笔,其儿子牛春成名下的3笔,其儿媳妇张腊梅名下的2笔,其外甥张玉臣名下的1笔,利息均为二分二,存款中包括未取出来的利息。还有几笔通过其存的,都已取出来了,分别是:姐夫韩付章在2014年1月24日到2014年6月24日存过10000块钱;女儿牛玲玲存过两笔,分别是2014年3月2日10000元,2014年3月7日10000元;外甥张玉臣2013年12月23日存过10000元;儿媳妇张腊梅2014年3月31日存过2000元,2014年5月15日取出;其2013年11月13日存过7000元,2014年2月9日存6000元,2014年3月31日存40000元,利息都是按2分2结清了。
18.集资参与人杨玉新陈述,证实大概2014年10月初的时候,张某某对其说,钱存在他那,按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每天2分利息,随时能取。张某某从其手里先后拿走35万元,期间其要回10万元,张某某还欠其25万。后来其才知道张某某使用其的名字在森立合作社开账户,把钱存在森立合作社了。张某某说他把钱给赵建立了,其曾和张某某一起去山东冠县找赵建立要过钱。
19.集资参与人郗维海陈述,证实2013年11月份,张某某叫其到苏庄长虹饭店吃饭,吃饭的时候张某某介绍了赵建立,跟其说存钱的事,之后找其好几次让在留女固村发展存户。后其发展了陈改玲、郝增明、贾振兴、刘小瑞、刘新海、武军旗,共6个人,总共通过张某某往森立合作社存了204000,其自己存了101000,其他都是存户的。钱都取出来还给存户了。其是业务员,张某某给其2分2的利息,其给底下存户是1分5,其在中间赚7厘的利息。通过森立合作社盈利大概是2200到2300元。
20.集资参与人王洪龙陈述,证实经张某某宣传,其陆续找亲戚朋友往张某某的合作社存钱。2014年2月28日,其兄弟媳妇贾运芳的3万元存到合作社,同年9月份取出;2014年3月份,其帮妹妹王青娥将2.1万元存到合作社,同年4月份取出;2014年3月份,其帮侄子王新社存了1.5万元,同年八月份取出;2014年4月1日和8月19日,其以女儿王轶凯的名字先后存了5000元和1.1万元,都没有取出来;2014年6月17日,其帮姐姐王妹娥存到合作社8000元,同年7月份取出;2014年6月17日,其存到合作社2000元,没有取出来;2014年8月19日,其帮助侄女单俊华存到合作社5000元,没有取出;2014年8月23日,其帮助外甥女马芳芳和外甥媳妇韩红艳分别存了5000元和1万元到张某某的合作社,至今未取出;2014年9月27日,其帮助表哥单爱井存到合作社5000元,没有取出;2014年10月21日,其以妻子武双廷的名字存到合作社1万元,没有取出;2014年11月24日,其帮助王新社向张某某的合作社存了5000元,至今没有取出;2014年12月5日,其侄子王新书存到合作社1.5万元,没有取出;2014年12月28日,邻居单素英经过其存到张某某的合作社2万元,至今未取出。累计存了17.4万元,至今有9.3万元存款没有取出来。当时存款利息合作社给其的是2分2厘,其给客户的利息是1分5厘,其从中间获得7厘的好处,总过获得好处有三四千元。
21.集资参与人王荣香陈述,证实张某某给其说他在苏庄开了一个合作社,他是合作社的老板,可以往那存款,利息是一分五,如果其帮他吸收存款可以给其二分二的利息,其中0.7分的利息是给其的好处费。其在2014年1月14日往张某某的合作社存入了8000元,后来用其丈夫商银玺的名字存过8次共计2.32万元。还有其周围本家及邻居:商凤海1万元、商凤亮6000元、商海芬分五次存5.8万元、商洪民分三次存3.2万元、商平学分两次存3万元、商学臣分四次存1.6万元、商银亮分九次存13.5万元、王艾菊分两次存2.1万元、张桂芬8000元,共计流水额度是34.72万元。目前有商洪民存款1万元未取出,其丈夫商银玺1000元未取出,其自己的8000元未取出,共计1.9万元未取出。现在商洪民的那1万元是其给商洪民的。其以丈夫商银玺的名义当了信贷员,大概得了8000元好处费。
22.集资参与人张振军陈述,证实广平县森立合作社成立于2013年10月份成立,负责人是赵建立。其和赵建立见过两回面之后,其就开始在森立合作社当贷办员了。其先是将自己的钱存到了合作社,随后又陆续找了亲戚、同事和朋友往森立合作社存钱。其听赵建立说吸收的存款是拿到山东冠县润昌商业银行做替补资金,绝对保险。其不知道在担任代办员期间总共为森立合作社吸收了多少存款,合作社应该有账,到现在包括其家存到森立合作社的钱还有130多万元没有取出来,包括没有取出的每月结算的利息。以其名字存的总共是13笔,共计212006元,存款日期从2013年11月6日至2015年1月2日。2013年11月10日以其妻子张瑞霞的名义存了一笔,存款金额10000元。还有四笔是别人存款后跟其要钱,其给钱后人家把存单给了其,其中其兄弟张清军一笔,存款金额1万元;邻居范严敏两笔,存款金额2.5万元;邻居李运河一笔,存款金额5000元,共计4万元。其在森立合作社当贷办员没有报酬,不管是自己的钱还是吸收上来的存款利息都是按2.2%计算,但是存款凭证的利息一律填写1.5%,给其他存款者的利息就是1.5%,中间0.7%的差价就是贷办员的报酬。其没有从森立合作社获得报酬,合作社每个月月初结账,其将每个月的利息包括其获得的7厘利息又全部以其的名字存到合作社里边。这样的存单其现在还有七笔没有取出来,共计171608元。以其的名字和其家属的名字存到森立合作社的钱总共有80万左右。张某某是其岳父。森立合作社成立后张某某一开始只是贷办员,后来就开始负责合作社的日常事务。
23.集资参与人赵全喜、翟希景、王文超、姚银霞、韩景远、李文粉、沈素平、闫素琴、王贵芳、李红艳、李运红、张爱章、李军瑞、张山虎、李运河、江利霞、张文生、苗清信、张耀汉、张俊波、王云霞、杨红领、范平敏、王好忠陈述,证实张某某女婿张振军说张某某开的广平县森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山东冠县的润昌农商银行的业务经理赵建立合作,把钱存在广平森立合作社,森立合作社把存款当做润昌农商银行的替补资金,所以比较安全保险。把钱交给张振军,张振军给出具广平县森立种植合作社的存款凭证,凭证上的存款利息为1.5%。广平县森立种植合作社地址在东张孟医院对面,法人是幺传里,实际经营的是赵建立和张某某,张某某吸收到存款以后就会把钱交给赵建立。赵全喜陆续存了6万元。翟希景于2014年1月15日至2014年9月10日分四笔存了4.5万元。王文超以其的名字、姐姐姚银芳、姚改银的名字和姚银芳女儿高辰婕的名字存款,共计9.5万元未取出;此外还有4笔共计7.3万元存款已取出来了。韩景远于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月5日分三笔存了6.98万元。李文粉于2014年10月27日存了1万元。沈素平于2014年9月22日、2014年10月27日分两笔存了7万元。闫素琴于2014年11月11日存了8000元。王贵芳帮其邻居张爱民、宁步玲、宁清元、儿媳张志玲分别存了5000元、1万元、2万元、1万元。李红艳于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10日分三笔存了3.5万元,领取利息900元。李运红于2014年3月至2014年10月31日分三笔存了5万元,领取2000元左右利息。张爱章于2014年5月19日、2014年6月5日分两笔存了5万元。李军瑞于2014年8月21日、2014年10月13日分两笔存了4万元。张山虎于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1月16日以其自己、其父亲张跃民、其岳父王建亮的名义分四笔存了9万元。李运河于2014年7月12日存了6万元。江利霞存了5.5万元,取出3万元。张文生存了1.9万元。苗清信累计存取流水共计10万元,都取出来了。张耀汉于2013年12月27日、2013年12月30日分两笔存了1.5万元。张俊波的父亲张德领存了3万元,当时给打了借款条,没给存款凭证。王云霞于2014年12月15日存了3000元。杨红领分两笔存了2万元,一笔用其名字存的,一笔用其妻子张贵花的名字存的。范平敏存过四次,取过四次,流水金额4万元,钱已取清,还取了100元利息。王好忠存取几次记不清了,流水金额5万元,钱已取清,还取了800元利息。
24.被告人赵建立供述,供认其在广平县设立了广平县森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013年,其在冠县君悦宾馆跟王超平说自己想开个合作社包地,王超平让其去广平县开合作社和他合伙干。2013年10月份,其和王超平在广平县东张孟乡医院对过租了两间门市,其出资将门市装修了一下,一共花了有十多万元,其中王朝平拿了有两三万元。门市装修好后,王超平就介绍张某某到合作社上班了,张某某来时还带了几万块钱的存款,张某某到合作社后就和王超平一块筹划开业的事。2013年11月份合作社在开业仪式上王超平和张某某都做了讲话,介绍了其是合作社老板,在冠县信用社上班,还宣传说钱存到合作社利息高,安全有保障。在森立合作社成立后过了有个把月,合作社的工商注册手续才办理完毕,合作社的注册手续是王超平跑的,因为其在银行上班,所以其找了其前妻的弟弟作为合作社的法人代表,合作社的其他合伙人都是王超平找的。合作社手续办完后没几天,王超平先后从森立合作社拿了有十几万块钱就走了。王超平走后,其就给张某某商量两人合伙,吸收存款的事让张某某全部负责,吸收上来的存款具体怎么用由其负责。然后张某某就开始利用他的人际关系发展业务员拉存款,同时张某某也拉存款。通过印发宣传单、存款有奖品等,另外为鼓励业务员多拉存款,对业务员还有现金奖励。后来存款收不上来,其和张某某商量对外说森立合作社吸收的存款是用作银行的替补资金,资金运作绝对安全,将钱存到合作社就是等于将钱存到了银行,使合作社能够吸收上来更多的存款。总共吸收了多少存款其也弄不清,没有还的大概有六百多万,到其手里的不到300万元。成立合作社的时候,说的是一般储户的利息都是一分五,给业务员的存款利息有二分二、二分五、三分的,具体后来利息怎么算的其也没过问过,由张某某负责。其在的时候存款多了其就拿走,其不在时张某某就将存款给其送到冠县君悦宾馆。2014年十二月份的时候,因为合作社取款的人多了,张某某制作了一份合作社存取款利息汇总表,其发现合作社的结余存款达到了六百多万元,和其手里的钱的数目的差距太大,其就不再往回拿钱支付储户存款了。合作社出事后,其用手里的近三百万元以其表兄弟郭某的名义到河南民权县双塔乡碉楼林场包地搞农业种植,还在冠县其工作的润昌商业银行贷了一百来万。其手里现在没钱了。张某某一去森立合作社就是经理,每个月工资是五千元,张某某拉的存款合作社出三分的利息,张某某给储户多少钱其不管。另外,其他业务员吸收的存款,张某某按照每个月结余的总额提取两个点就是二厘的好处。中间差的钱,一部分是支付储户的利息、业务员的提成、张某某的提成及张某某的工资、会计、司机的工资,王超平拿走的钱、买了几万元的酒、合作社日常吃饭、加油、业务员的奖励、购买奖品等开销,还有就是其给张某某买了一辆白色电动汽车,雇佣孙春佳做司机,每月工资三千元。森立合作社出事后,张某某找其要过钱,其说钱放出去了,现在要不回来。其是森立合作社的实际经营者。在森立合作社开业之后,在王超平的组织下,安排储户、业务员到合作社参观了,并到其工作的白塔集分行去了一趟。
2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供认广平县森立合作社成立于2013年10月下旬,法人是么传里,总经理是赵建立,副总是戚广森,业务经理是王超平,其平时一直在门市里,也负责跑存款,会计是班某和柳某。大概在2013年10月份的时候,其还在平安保险公司和王超平一起跑保险,后来王超平对其说东张孟乡苏庄开了一家合作社,去那里当业务员帮忙跑存款吧。后其坐着赵建立安排好的车和王超平等十几个人一共三辆车,去山东冠县考察。大概在2013年10月底的时候,其第一次去了广平县森立合作社,赵建立、戚广森、王超平对其说明天开业,让其上台说几句话,把几个合作社的领导介绍介绍,其同意了,其说看看营业执照,赵建立说营业执照正在办理。第二天,森立合作社开业仪式上,其拿着其和王超平写好的稿子,讲了几句话,大概就是说广平县森立合作社是国家允许的合法经营的合作社,其中总经理赵建立、副总戚广森、业务经理王超平,其负责协调工作。然后赵建立上台说他在冠县润昌农商银行工作,森立合作社吸收存款是用来在冠县润昌农商银行做贷款替补资金使用的,钱安全可靠,随取随有。然后王超平说,现在合作社招业务员,有意者来合作社报名,取空白存款票,存款票上的赵建立印和合作社印是班某或者柳某盖的。其从2013年11月初开始吸收存款,也开始发展业务员。从开业到2014年1月底,赵建立、戚广森、张敬湖(赵建立带过去的人)每天都来合作社上班,王超平经常来,每吸收一笔存款,业务员拿着钱交给会计班某和柳某,她们两个清点一下数额,把钱放进保险箱,然后给业务员开票。其吸收的存款凭证上的出纳班某和记账柳某的签名大多是其写的,但是操作员一栏一般都是业务员自己签字。赵建立每天回去的时候就会把当天的存款带走。从2014年春节以后,基本上就是其负责合作社的事务了,赵建立给其买了一辆电动汽车,派来了一个叫孙春家的司机给其开车。其以家里拜访、发传单、发短信的方式发展了一些业务员,每个业务员都是其和赵建立一起去家里宣传的。2014年12月10号左右,杨玉新需要取钱35万元,其找赵建立要,赵建立说过几天给,过了几天,其和杨玉新、孙春家开着车一起去冠县找赵建立,赵建立说现在钱拿不出来,润昌农商银行开会说年底银行结账,所有贷款停放。然后其让赵建立借了2万元,其手里还有没给赵建立的几万元存款,加起来10万元,给了杨玉新。2015年1月5号,赵建立最后一次去了合作社,其找赵建立要钱,赵建立没钱了,但是森立合作社还在继续开门,还可以继续存取钱。王超平给其印了些名片,名片上写的是广平县森立种植公司资金互助部经理,这些名片只是用于宣传的一个手段。从2013年11月1日到2014年1月30日期间的钱是其负责之前合作社吸收的,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之间吸收的钱是其负责合作社以后吸收的。广平县森立合作社没有正规账簿,只有每个月的存款结息记录电子账,打印下来然后签字放起来,还有就是提供给公安机关的电子账,是班某和柳某记的,电子账、其自己记的账和森立合作社的纸质账簿是一致的。其和其它业务员的地位是一样的,只是其每个月有3000元工资,从2013年11月到2014年9月底领了11个月的工资,没有其他的好处。业务员没有工资,但是他们可以获得比存款凭证上高7厘的利息,每个月初结。结的利息绝大部分都以存款的形式又存进广平县森立合作社了,大部分业务员并没有从广平县森立合作社获得实际好处,只是一个虚拟的数字而已。集资户提供的传单和短信复印件是其给别人介绍的时候发的,这些传单是其制作的。广平县森立合作社总共吸收了多少其不知道,电子账上应该可以汇总,没有还的有6260637元,这6260637元都是通过其以及其发展的业务员吸收的钱。当时赵建立给其说存款是做润昌农商银行贷款替补资金使用的,其实存款的使用情况其什么也不知道。广平森立合作社吸收的钱,都是孙春家和其一起把存款的现金给赵建立送到冠县赵建立经营的君悦宾馆,至于他把钱放哪里了其不知道。广平县森立合作社没有办理吸收存款业务的资质。戚广森在2014年初的时候,就不来了,王超平在其负责广平森立合作社以后,也不经常来了。其以及其亲戚在森立合作社存了钱,总共存了59.0844万元。这些钱的利息其亲戚都没取出来直接存进去了,其获得的7厘利息好处大约十万元也直接存进去了。
26.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2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邯郸监督分局,证实未向广平县森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颁发过金融许可证。
28.广平县森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存款凭证复印件及存款、取款、结余一览表。
29.邯郸市华泰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及补充报告、广平县森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情况明细表及支付业务员利息汇总表,审计结果:(1)根据提供的森立合作社存款凭证和吸收存款电子表等资料,森立合作社吸收存款共涉及240人,吸收存款金额15,993,341.00元,归还本金9,757,731.00元,尚未偿还本金涉及129人,金额6,235,610.00元。(2)根据27名业务员每月结息本统计,2014年3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无其他期间资料)共支付利息1,084,792.17元,利息由业务员领取,无支付给群众利息凭据及记录。(3)根据2014年1月29日至2015年1月19日期间的现金日记账统计显示,可以统计的资金去向为3,306,561.00元,其中与赵建立之间的净支出余额为3,087,000.00元,日常支出68,871.00元,工资81,000.00元,业务员奖金5,690.00元,其他支出63,700.00元。
3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广平县森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及理事长、理事、监事任职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广平县森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创立大会纪要、广平县森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广平县森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广平县东张孟乡大屯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侯连臣、侯连海、侯贵德、高秀兰、侯连仲身份证号证明、冠县东古城整北么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么传里身份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广平县东张孟乡苏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柳林舟房屋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1.广平县森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单原件、张某某名片(广平森立种植公司资金互助部经理)、张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发送的宣传短信打印件。
32.集资参与人身份证复印件、广平县森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存款凭证。
33.土地承包合同。
34.广平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账户明细。
35.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初字第907号、982号、922号、1114号、1135号民事判决书,证实已就集资参与人张山虎、沈素平、姚改银、张德岭、郭章燕的存款共计26.5万元提起过民事诉讼。
36.郑学彬辨认赵建立的笔录及照片、张某某辨认赵建立的笔录及照片。
37.被告人照片、广平县森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存款凭证照片、被告人赵建立承包民权县刁楼林场照片等。
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建立注册成立广平县森立种植农业专业合作社,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开具存款凭证并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1572.8341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某为该合作社吸收公众存款707.5134万元,数额巨大。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对两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成立。本案中有五名涉案集资参与人的存款共计26.5万元已经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诉讼予以确认,对该数额应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涉案金额中予以扣除。被告人赵建立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从轻处罚。通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多名集资参与人的陈述经当庭质证均证实被告人赵建立系森立合作社的实际经营人,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宣传、介绍吸收存款,非法吸收存款后被告人张某某携款均交予赵建立,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均起到主要作用。对被告人赵建立、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两名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未起主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建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22年7月3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
三、责令被告人赵建立退赔集资参与人尚未返还的集资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玉建 审 判 员 郑书强 人民陪审员 李世超
书记员:李小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