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汽车修理工。2017年3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房县人民检察院以房检公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运强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婷、张屹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万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报警和抢救伤者,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高运强
书记员: 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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