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二委9组,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肖辉丽,系鸡西市滴道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孙秀彦,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二委9组,无职业。
被执行人:李某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一委6组,无职业。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鸡西市鸡冠区新生委10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发、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304执1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子坤 审判员 郝继武 审判员 赵成日
书记员: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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