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李某发、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二委9组,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肖辉丽,系鸡西市滴道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孙秀彦,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二委9组,无职业。
被执行人:李某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一委6组,无职业。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鸡西市鸡冠区新生委10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发、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304执1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子坤 审判员  郝继武 审判员  赵成日

书记员:黄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