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王云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昌黎县。
被执行人: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孙某某与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常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某某10055元整。王云丽代申请执行人孙某某撤回执行申请,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冀0392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鹏举
书记员: 李子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