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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王云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昌黎县。
被执行人: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孙某某与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常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某某10055元整。王云丽代申请执行人孙某某撤回执行申请,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冀0392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鹏举

书记员: 李子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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