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保定市阜平县,住保定市阜平县。2016年8月26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革,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公诉刑诉(2017)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月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田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冒用童某的名义,分别于2015年3月16日、2015年3月25日在保定市建设银行和中信银行办理了两张信用卡并使用。其中,使用建设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720元,中信银行卡透支本金2122元,共计9842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将欠款还清。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系接到公安机关传唤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童某陈述,证人许某、蔡某、陈某等人证言,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冒用他人名义办理信用卡并消费使用共计金额98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主动偿还欠款,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祁
代理审判员 朱超
代理审判员 贾璨
书记员: 丁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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