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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易县,住保定市竞秀区。2015年4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7年4月28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娜,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公诉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凌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2年2月9日办理了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卡号:62×××96。2015年11月起,被告人周某某出现逾期,共欠款本金63591.28元。经中信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缴未还款。期间,被告人周某某更改电话逃避还款。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7年4月29日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人民币80000元,得到被害单位谅解。
另,被告人周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羁押日期自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4月14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证言,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及流水,还款通知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人民币共计63591.28元,数额较大,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偿还,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在判决宣判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对其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主动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5)北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祁
代理审判员 朱超
代理审判员 贾璨

书记员: 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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