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执行人: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执行人: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鞠某某、邢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鞠某某、邢某某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民终58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燕明
书记员:张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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