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国兴,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执行人:上海天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张国兴与被申请人上海天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2民初7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国兴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上海天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国兴租金3,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的执行费用50元由被执行人上海天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于2019年11月22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且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对法定代表人李瑞闻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并查明无其他财产和银行存款等。
以上事实,有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及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上海天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去向不明,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对法定代表人李瑞闻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暂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兴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7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 琼
书记员:沈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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