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75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龙坡区石坪桥正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列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西,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步升,男,汉族,1961年9月2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金元忠,男,汉族,1970年2月7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祎辰,青海齐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德令哈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虞修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定进,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晨,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元忠、一审第三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民初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金元忠是否于法院查封前占有案涉房屋以及是否支付案涉房屋全部价款认定事实不清,且对金元忠增加的诉讼请求未予审查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民初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弘磊
审判员 刘小飞
审判员 欧海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旺益
书记员闫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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