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5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得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琴,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海德恒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路**号**幢**层。
法定代表人:申得全。
原审被告:青海原始部落生物科技有限,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路**号**号楼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玲。
原审被告:李晓玲。
上诉人申得全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及原审被告青海德恒典当有限公司、青海原始部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得全未交纳上诉费,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申得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卓
审判员 任雪峰
审判员 胡 瑜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昝世峰
书记员范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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