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忠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琪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福祥,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号。
负责人:梁世斌,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伟,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婧,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创业路**号。
法定代表人:韩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忠诚、王某某、王琪宝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一审第三人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民终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忠诚、王某某、王琪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胡 瑜
审判员 任雪峰
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孙万里
书记员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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