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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44王某某诉兰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缺席)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69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4年3月8日我承包冶金农场土地,1996年、1997年、1998年三年兰某某每年承包我的土地7垧,每年租金9800元,三年租金共计29400元约定利息3分,该款一直未给付,直到2013年3月10日租金本金及利息累计金额169000元。被告兰某某2013年3月10日出具了欠据,被告承诺2013年3月15日还款25000元及用其被告分得的土地耕种权顶抵欠款,但被告至今均未履行,再出具欠据同时将1996年-1998年土地承包合同被告收回。原告针对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证据1、租赁承包合同书、黑龙江省冶金工业厅机关服务公司1994年3月8日对租赁承包人王某某承包省冶金农场说明,证明原告承包省冶金厅农场土地;证据2、兰某某出的欠据一份,证明兰某某欠款事实;证据3、兰某某基本信息,证明兰某某身份及居住地。本庭对以上证据进行审查,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兰某某缺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6年-1998年间被告耕种原告承包的冶金农场土地三年,每年租金9800元,三年租金共计29400元约定利息3分,该款一直未给付。2013年3月10日,原、被告协商将拖欠的土地租金及利息累计金额169000元。被告兰某某出具了欠据,并约定2013年3月15日还款25000元及用其被告分得的土地耕种权顶抵欠款。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诉讼本院,要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另查,原告自愿放弃该欠款从2013年3月10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兰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承租关系转变为债权关系,原、被告所欠土地租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兰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土地租金及利息款16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0元由被告兰某某承担。(减半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某某

书记员:孔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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