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南大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清澜开发区南二环路天海紫贝1栋101室。
负责人:邱祥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兴,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株,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符之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海南省文昌市文教镇。
原告海南大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与被告符之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海南大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大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大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南大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媚
书记员: 周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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