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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9005民初3490号雅某某公司与胡某某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雅某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昌洒镇雅某某月亮湾。
负责人:谭志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杰,该公司职工。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雅某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与被告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雅某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某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已庭外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某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雅某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媚

书记员: 周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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