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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陈桂河,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住海南省文昌市龙楼镇。被告:杨成林,男,1987年4月6日出生,住海南省文昌市龙楼镇。
原告陈桂河与被告杨成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陈桂河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桂河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桂河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陈桂河负担。
审判员 吴媚
书记员: 王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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