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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昌金某劳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清澜开发区蓝色假日2栋2单元2房。
法定代表人:靳瑞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雄,海南川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4号六楼,现办公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建设六马路三号一建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梁湖清,董事长。
原告文昌金某劳务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文昌金某劳务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昌金某劳务建筑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全额向原告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昌金某劳务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计249元,由原告文昌金某劳务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绥允
审判员 吴媚
人民陪审员 金志财
书记员: 王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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