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灵艳。
被告:海南艾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武。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海南艾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以已经和被告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裴烈焰
书记员:赵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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