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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民二初字第00049-2号原告邓文录与被告荆门市天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邓文录
陈杰(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
荆门市天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邓文录,男,汉族,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陈杰(特别授权),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天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五一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卿圣勇,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文录与被告荆门市天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荆门市天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化工循环产业园荆东大道西侧原江山村的土地使用权(地宗编号为01030700679号)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荆门市天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化工循环产业园荆东大道西侧原江山村的土地使用权(地宗编号为01030700679号)予以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荆门市天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化工循环产业园荆东大道西侧原江山村的土地使用权(地宗编号为01030700679号)予以查封。

审判长:杨云瑶

书记员:许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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