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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郑秀丽与被告钟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秀丽
向卫华(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
钟某某
刘某某

原告郑秀丽,女,汉族,荆门市人。
委托代理人向卫华,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某,女,汉族,荆门市人。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荆门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秀丽与被告钟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书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秀丽与被告钟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书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解兵
审判员:李襄宜
审判员:杨凌

书记员: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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