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显
荣昌平(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
荆门市福岭化工有限公司
原告李荣显,男,汉族,荆门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荣昌平,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福岭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办江山村周福岭。
法定代表人郭景月,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显与被告荆门市福岭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显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一致为由,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荣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荣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解兵
审判员:何国华
审判员:杨凌
书记员: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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