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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58岁,居民身份证号3725221962********,汉族,文盲,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住阳谷县十五里**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无证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沿阳谷县李庄-高楼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四村大队部门口时,与由西向东步行横穿公路的杨某某相撞,致使杨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杨某甲因违法操作、未按规定让行的行为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当日,杨某甲经传唤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4月16日杨某甲赔偿杨某某家属损失17万元,并获取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谅解书等;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法操作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和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书并获取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官:郭丽丽

检察官助理:李英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侯审于阳谷县十五里**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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