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住安徽省砀山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2019年10月2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4时4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耿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L6****仓栅式货车沿马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龙岗乡前李楼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穿马路的行人马某某相撞,致马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马某某符合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耿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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