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巴克什营镇营盘村稻池**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巴克什营镇营盘村稻池**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巴克什营镇营盘村稻池**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北京市怀柔区人,住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山立庄村***号。四解除保全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河北兴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四解除保全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华,河北兴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龚某某、曹某某、曹某某、曹某某与被申请人欧阳海盟、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8)冀0824财保1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鄂A×××××号帕杰罗牌小型越野车一辆及其行驶证。因解除保全申请人龚某某、曹某某、曹某某、曹某某与被申请人欧阳海盟、王某私下达成和解,故解除保全申请人龚某某、曹某某、曹某某、曹某某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龚某某、曹某某、曹某某、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鄂A×××××号帕杰罗牌小型越野车一辆的扣押及其行驶证的扣押。案件申请费302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龚某某、曹某某、曹某某、曹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孙绍刚
审判员 赵亚君
审判员 盖世杰
书记员:沈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