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某
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刘爱梅
申请人: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爱梅。
原告齐某某、李某某与被告刘爱梅、李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齐某某、李某某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爱梅价值35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爱梅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01元,由申请人齐某某、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爱梅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01元,由申请人齐某某、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董志国
审判员:曹翠
审判员:刘迎
书记员:张保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