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潜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晖,潜江市广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提起反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胡旻旻,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孝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林、黄俊,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提起反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李慊慊,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孝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林、黄俊,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提起反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束继洲,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潜江市,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胡旻旻、李慊慊、束继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原告黄某某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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