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执行人湖北省黄某某吉某农用车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湖北省黄某某吉某农用车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2017)鄂1127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梅工商处字(2016)40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省黄某某吉某农用车贸易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提交了结案证明,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7)鄂1127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梅工商处字(2016)40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人民审判员 张新华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