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
被告:黄某宏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经济开发区湖滨大道26号1、2、3栋1、2栋附6-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卫平,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走马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泽卿,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某宏达置业有限公司、湖北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74元,减半收取37.37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旭东
书记员:游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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