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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峰与万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黄文峰,男,汉族,1968年4月20日出生,农民,现住尉犁县。
被告万鹤,女,汉族,1977年6月1日出生,个体,现住库尔勒市。
原告黄文峰诉被告万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黄文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60000元,利息18000元,合计:7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诉称:2015年9月10日被告万鹤急需用钱,借原告现金60000元,原告将60000元分两次打入被告卡里,被告出具了收条。同时双方又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2015年10月9日还清,逾期不还按日1%支付违约金。利息计算60000X2%月X15=18000元。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文峰的起诉。

审判员 寇 金 全

书记员:都格加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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