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红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0073690458XA。法定代表人:王佳喜,系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林海,系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立井二委*组**号,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64********。
本院在审理原告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邢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洪霞
书记员:于瀚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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