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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红军与黄安龙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红军
刘文佰(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
黄安龙
蒙秀芝(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红军,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文佰,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安龙,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蒙秀芝,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红军因与被上诉人黄安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红军与被上诉人黄安龙签订的换房居住协议,系双方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书约定换房时间自1999年3月22日起至新分楼房为止,双方对新分楼房的解释为被上诉人单位新分福利房,但签订协议时双方对是否新分福利房并不确定,对合同履行期间和合同解除的条件的约定也不明确。后经过房改,被上诉人已取得该房屋100%产权,被上诉人已确定不能再获得新的福利房,故该协议的第五项约定无实现可能。被上诉人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有权请求解除换房协议的。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高红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红军与被上诉人黄安龙签订的换房居住协议,系双方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书约定换房时间自1999年3月22日起至新分楼房为止,双方对新分楼房的解释为被上诉人单位新分福利房,但签订协议时双方对是否新分福利房并不确定,对合同履行期间和合同解除的条件的约定也不明确。后经过房改,被上诉人已取得该房屋100%产权,被上诉人已确定不能再获得新的福利房,故该协议的第五项约定无实现可能。被上诉人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有权请求解除换房协议的。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高红军负担。

审判长:王东辉
审判员:于志友
审判员:王丹

书记员: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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