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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兵与杨淑芹、弓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高某兵,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红,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杨淑芹,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弓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弓丽敏,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占兴,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高某兵诉被告杨淑芹、弓某某、弓丽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高某兵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兵负担。

审判员  赵双志

书记员: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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