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81977********,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住山西省临汾市隰县**乡**村。2018年8月2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临汾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冬至2017年春,被告人高某某在未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的情况下,雇佣装载机、挖机、推土机,在隰县城南乡杜家塔村小地名叫刘家塔沟塔的林地内毁林整地。并在平整的地块内种植谷子玉米等作物,改变了林地的用途。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非法占用的林地共计25.48亩,全部为退耕还林地。该地块所有权为坊底村委杜家塔村集体所有,林种均为防护林。现场原有植被被完全毁损,已丧失林地应有的防护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25.48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俊龙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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