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张家川县人,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轩,库尔勒市建设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阿西,女,回族,出生于1995年12月20日,个体,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乌鲁木齐市,系马某某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个体,住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臣,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8)新2801民初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轩、马阿西,被上诉人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是雇佣关系,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工作处工作时被机器压伤右手,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条的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明显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来永存
审判员 杨奇志
审判员 张丹
书记员: 段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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